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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 |||||
| 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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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通告,正式确定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颁布停战诏书,接受《波茨坦公告》;15日,天皇向日本和全世界广播停战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和政府代表、外务大臣重光葵及军方代表、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在停泊在东京湾的美国海军战列舰密苏里号的甲板上,签字向包括中国在内的盟国无条件投降,徐永昌代表中华民国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确认。9月3日,日本于南京向中华民国政府递交投降书。国民政府旋规定自9月3日起放假三天,举国欢庆。并通过决议,规定从次年开始,每年的9月3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1949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曾将8月15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发布了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其全文如下:“本院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八月十五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九月三日。每年九月三日,全国人民应对我国军民经过伟大的八年抗日战争和苏军出兵解放东北的援助而取得对日胜利的光荣历史举行纪念。九月三日不放假”。政务院重新将“抗战胜利纪念日”定在了每年的9月3日。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中发布的有关抗日的纪念日有“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国务院修订颁布的“办法”中沿用了这一修改后的纪念日。这是中国政府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抗日战争纪念日。 因此,每年的8月15日为抗战胜利,而9月3日才是纪念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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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电子图书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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